注册、备案及行政许可

1. 注册登记程序要求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统一负责全疆境内出境水果注册登记果园及包装厂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注册登记果园及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注册登记工作的实施。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
  • ①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 ②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 ③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 ④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 ⑤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 ⑥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申请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 ①《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书》
  • ②果园分布区域、农户姓名、果园面积等资料;
  • ③果园分布图;
  • ④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果园情况说明;
  • ⑤负责注册果园技术指导或技术服务的植保机构或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 ⑥出口企业与注册登记果园签定的供货(收购)合同。
(3)申请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 ①《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书》;
  • 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 ③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
  • ④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2. 办事流程(考核时限、批准、年度审核等)

  • (1)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2)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 (3)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 (4)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 (5)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 (6)经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给予注册登记编号,并将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国家质检总局和输入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