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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检验检疫局首次实行行政处罚“开门审案”

日期:2008-09-28 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9月26日,深圳检验检疫局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开门审案”试点单位,在龙岗检验检疫局公开审理了深圳市某电子厂以“返工整理”为名义,擅自出口CD随身听、CD收音机与电话机等未报经检验检疫的出口法检商品的案件。这是深圳局首次实行行政处罚“开门审案”。

当日,深圳检验检疫局与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龙岗区政协委员、区贸工局等代表组成的专家组成员一起进行了案件审理。经过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案审人员提出初审意见、专家提出建议、列席人员提出建议、审理决定、专家点评等程序,深圳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上述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结束。参与审理的专家和企业代表纷纷表示,这种公正、公开、透明的审案方式令人耳目一新,收到了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效果。同时加强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化了社会上对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