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用户注册 | 登录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检资讯 - 协会动态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技术法规

日期:2007-10-09

近日,辽宁检验检疫局对一批以市场采购的方式,直接在我国流通领域购置并出口到德国的总货值为3472欧元的28台浴霸、30台电热水器进行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是国内知名品牌,且通过“3C”认证,但因其属内销商品,没有按出口欧盟商品的强制性规定加贴“CE”认证标志,也未进行欧盟ROHS指令中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因此到达欧洲后将面临退运和违反欧盟技术法规遭受起诉的危险。机电检验人员现场将欧盟的有关要求详尽地告知了德国收货人派驻我国的代表,并且对该批货物不予放行出口。德方代表针对该批货物的状况向欧盟方面进行了有关技术法规的核实,证实了我检验人员的观点,并对检验人员以严谨的工作作风使其避免纠纷及经济损失的做法深表感谢。日前,发货人已申请撤销该批货物的出口。

“CE”认证标志是欧盟市场准入的通行证,ROHS指令则要求输入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保证限用物质的含量在规定限值内,有关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都会按照进口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要求,在产品出口前完成相关的认证及检测工作。而以市场采购方式直接在我国流通领域购置的国产商品,因属内销商品,只要符合国内的相关要求即可上市销售,但出口时则会出现上述问题。该局提醒各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时,应特别关注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壁垒方面的特殊要求,严把国门,避免我出口企业因违反欧盟法规而遭退运,从造成的不良国际影响和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