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具体来说,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在销售包装上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即“CIQ”标志。“CIQ”是“中国检验检疫”的英文缩写。“CIQ”标志,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标志。“CIQ”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单位统一印制,具有激光防伪功能。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所谓销售包装,也有称为“预包装”、“零售包装”的,也就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的包装,不是散装状态的食品。例如,出口时成袋、成盒的各种零售包装的食品,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贴标志,据了解,也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销售包装上印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要求的检验检疫标志。
对于运输包装,该公告已明确,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贴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激光防伪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如果运输包装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也不要求加施。
从目前看,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对于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日趋健全。首先,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已实行多年的卫生注册、登记制度,从源头上对于出口食品的种类进行注册和登记两种管理。没有经过考核合格予以注册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允许生产、加工和储存出口食品。自 2004年 ,国家对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实行了“QS”标记管理,即“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管理。从另一角度说,这也是企业对国家和消费者的承诺。食用带有“QS”标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只要购买加贴有“QS”标志的产品,就是获得国家认定的放心食品。现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已逐渐有了挑选带有“QS”标识的意识和习惯。
自2006年8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材料加强了管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开始实行备案制度,并对经过备案登记后的企业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制度。这些都是对于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实施的保障措施。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又在加强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的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所有出口食品使用的各种添加剂,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受到国际上广泛关注,在很大的程度上,形成了对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障碍和壁垒。据了解,部分国家出于某种目的,公开散布中国食品不安全论,对我出口食品造成了很坏的国际影响。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我国出口食品安全质量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做了大量具体并富有成效的工作,正在逐步建立健全中国食品监管体系。我国的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确实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屡屡出现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还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对外形象。应该说,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是检验检疫部门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又一重要举措。
对于出口食品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这项新的政策。应当迅速了解并自觉遵守国家质检部门关于出口食品加贴标志的新规定。抓好源头,严格用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来保证食品生产各环节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加贴(印)标志可能会增加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应该是不高),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强了企业产品的诚信度,也可以说取得了销往国际市场上的通行证。企业的诚信也形成了国家对外的诚信形象。于国、于民、于企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